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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509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3、65 條
旨:
函詢學校勞務採購案獨資商號之得標廠商可否變更負責人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校「A96211  學生販賣部勞務代辦(委託經營)」採購案,獨資
          商號之得標廠商得否變更負責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校 96 年 10 月 23 日澎科大總字第 0960007814 號函。
          二、獨資商號係由出資人個人經營,商號所負責任即出資人個人責任,爰
              簽約之商號之負責人如變更,則有履約責任之移轉,除有採購契約要
              項第 23 點得予轉讓之情形外,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不得轉包
              之規定。
正    本: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4  年 8  月 26 日工程
  企字第 104002769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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