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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498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旨:
函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相關配合事項規定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96 年 11 月 21 日陳情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工程招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或報價超底價或預算
                而廢標者,機關重行招標前應檢討流標或廢標之原因,其屬預算不
                足或設計浪費者,不宜勉強再行招標。
          (二)如因受限於預算而有減項招標之需要,不應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
                求。
          (三)如有多次流標或廢標之情形,採購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檢討原因。
          (四)不得有設計內容限制競爭之情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
          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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