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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498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2、6 條
旨:
函示機關工程採購案辦理工程款支付事項規定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工程款之支付,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96 年 11 月 21 日陳情辦理。
          二、行政院主計處 90 年 2  月 23 日行政院台 90 會授三字第 01583
              號函訂定「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注意事項」,其第 9  點載明工程
              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第 11 點載明應糾正或懲處情事。
          三、為維護得標廠商合法權益,機關自即日起辦理工程採購,如發生無預
              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
              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
          型營造業協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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