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工程款之支付,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96 年 11 月 21 日陳情辦理。
二、行政院主計處 90 年 2 月 23 日行政院台 90 會授三字第 01583
號函訂定「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注意事項」,其第 9 點載明工程
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第 11 點載明應糾正或懲處情事。
三、為維護得標廠商合法權益,機關自即日起辦理工程採購,如發生無預
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
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
型營造業協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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