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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491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68、70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價金隨物價調整方式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96 年 11 月 21 日陳情辦理。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得準用行政院 93 年 5  月 3  日院授工企
              字第 09300172931  號函附之「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
              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請儘量同意廠商辦理工程款隨物價指
              數調整,以利公共建設之推動,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三、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
              格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本會已於 95 年 8  月 25 日
              以工程企字第 09500326530  號函,請各機關爾後辦理工程採購時,
              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有關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
              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
              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正    本: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
          市議會 
副    本: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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