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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469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 1 條
旨:
有關工程採購最有利標客觀評分機制,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6 年
11  月 5  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 1  份
主    旨:檢送 96 年 11 月 5  日「研商工程採購最有利標客觀評分機制」會議紀
          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張行道教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交通部、內
          政部、教育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
          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臺北縣
          政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區綜合營造
          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副    本:本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均
          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一、會議名稱:「研商工程採購最有利標客觀評分機制」會議
          二、會議時間:96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三、會議地點:本會第 2  會議室
          四、主持人:李副主任委員武雄             
          五、出席單位與人員:如簽到表                        記錄:嚴春華
          六、緣起:
              工程採購辦理最有利標評選時,個案評分項目及標準如未能審慎訂定
              ,恐易留給「有心人」操作空間,造成流弊。成功大學土木系張行道
              教授就此點於 96 年 9  月 19 日之中國時報投書提出建言。針對此
              議題,工程會以廠商之財務狀況及履約情形為例,試擬量化計分方式
              ,供各界討論參考。
          七、各單位意見                               
          (一)張行道教授:
                1.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如全由評選委員憑主觀意見逕行評分,易讓
                  有心人士有操作之空間。
                2.廠商如施工品質不佳或履約狀況不良者,除依政府採購法 101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致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
                  分包廠商外,如能詳實記載其狀況,將可供其他機關辦理採購或
                  評選時參考,讓較差之廠商心生警惕,亦將有助於機關評選較優
                  良廠商。
                3.工程會辦理之「建置公共工程施工績效評估機制」及「試辦工程
                  技技術顧問評鑑及獎勵機制」委託研究案中,已有類似評分機制
                  ,各界辦理最有利標時亦可參考納入作為評分項目。
                4.建議「廠商財務狀況」及「廠商履約考評結果」之評選項目總配
                  分可增加至 50%。
          (二)臺北縣政府:
                1.「營造業評鑑辦法」實施以來,多為廠商自行申請評鑑,尚無強
                  制評鑑之規定。
                2.施工查核樣本數如過少,是否具代表性,有待討論。
          (三)內政部營建署:
                本案是否設定僅適用統包工程或一般工程,應予釐清。
          (四)國防部
                1.建議「廠商履約考評結果」配分由 10 分降為 5  分。
                2.建議調整評分基準,加重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權重至 20 分,以
                  利機關遴選履約成果優良之廠商。
          (五)教育部
                1.若為設計完成後始辦理招標之工程,「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
                  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評選項目之配分建議取消。
                2.現有接受施工查核及獲得金安獎之廠商家數少,列為評選項目恐
                  不具代表性。
          (六)內政部: 
                1.建議可將廠商過去之履約實績列入評選項目。
                2.經由廠商之財務狀況或可瞭解其履約能力,惟恐不能確保其履約
                  品質。
          (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1.廠商財務狀況如欲列入評分,應有配套措施。
                2.工程查核之普及率不高且未及民間工程,對部分廠商並不公平。
                3.建議增加廠商過去完成工程實績之權重。
          (八)交通部:
                1.所屬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之工程採購件數已大幅減少。
                2.建議將各年度營造業評鑑或施工查核結果公開,以利供各機關查
                  詢。
          (九)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1.信譽及實績建議各佔 1/3,勞安及品保佔 1/3。信譽應含財務部
                  分。
                2.工程查核應區分為「有」或「沒有」受查核後,再分別評分。
          (十)臺北市政府
                1.廠商之履約績效配分可增加。
                2.現有廠商參加營造業評鑑並不普及,且無強制性及罰則,目前尚
                  無第 3  級廠商,若納入評選項目,無法凸顯差異性。建議營建
                  署可將相關評鑑結果公開於網站上,以利機關查閱。
                3.各縣市辦理施工查核評分標準不一,且資料量太少;未受查核之
                  廠商為 0  分,是否公平。另建議工程會辦理之金質獎亦可列入
                  評選項目配分。
        (十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工程會將廠商於各工程履約狀況資料公開於網站,並供各機關
                自行查閱,以利機關列為辦理工程採購最有利標評選項目之參考。
        (十二)工程會 
                1.本次會議主要係以「廠商財務狀況」及「廠商履約考評結果」為
                  例,討論量化計分方式之可行性及妥適性,而非規定後續辦理最
                  有利標皆僅得依會議資料中所附參考範例進行評分,各機關可自
                  行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分配。另本案並無限制統包或一般
                  工程方可適用,只要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均可評
                  估採用。
                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已說明各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
                  原則,惟尚未強制子項要列入配分。為減少人為操作之空間,本
                  會將再評估可行性後,視需要辦理修正。
          八、會議結論:
              1.感謝  與會單位所提之寶貴意見,本次會議主要係討論「廠商財務
                狀況」及「廠商履約考評結果」量化計分方式之可行性及妥適性,
                而非規定各機關後續辦理工程採購最有利標評選時,皆需據此進行
                評分。
              2.各機關後續辦理工程採購最有利標評選,可參酌將上開評選項目列
                入評分,藉由量化計分方式,客觀評析廠商差異,除可減少人為操
                作空間,亦可評選較優良廠商,以共同推動國家公共建設,提昇工
                程品質,並確保公共工程能如期如質完成。
          九、散會(10:40)
相關圖表:附件-簽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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