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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4672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12 期 19-20 頁
高雄縣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6 期 2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7 條
旨:
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規定設定權利質權相關疑義
主    旨: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之執行疑
          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影附財政部 96 年 10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51820  號函。
          二、得標廠商依旨述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並將分包
              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嗣後如因得標廠商倒閉、他遷不明等情況失聯
              ,致無法取得其統一發票供機關辦理核銷者,其屬應由分包廠商領受
              之款項,得依前述財政部函釋,由採購機關出具足資確認分包廠商得
              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及行使範圍之證明,交由分包廠商持憑向得標廠
              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並
              作為機關支出之憑證。
          三、上開分包廠商得行使權利質權之證明,包括:
          (一)已向機關報備之分包契約影本;
          (二)權利質權設定證明影本;
          (三)分包廠商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
          (四)機關通知得標廠商於一定期限如不履行契約,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由分包廠商對機關行使契約價金請求權之合
                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文件影本。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企劃處(網站)

附    件: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台財稅字第 09604551820  號
主    旨: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因得標廠商倒閉、他遷不明等情況
          失聯,經分包廠商行使設定權利質權者,其屬應由分包廠商領受之款項部
          分,得由分包廠商檢具相關文件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
          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 96 年 9  月 26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86740  號函及附件
              辦理。
          二、機關辦理招標,得標廠商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
              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後倒閉或他遷不明等原因失聯,其屬分包廠商應
              領受之款項部分,得由採購機關出具足資確認分包廠商得行使設定權
              利質權金額及行使範圍之證明,交由分包廠商持憑向得標廠商所在地
              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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