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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446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53、54、57、58、60 條
旨:
開標過程中,有關通知廠商相關執行上疑義
主    旨:所詢開標過程中對廠商之通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11 月 5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60006616 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0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
              理者,視同放棄。」所詢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
              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
              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
              、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三、另標價偏低之處理,請依本會 92 年 3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
              123080  號令修正發布「機關依本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
              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已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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