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243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4139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4、6 條
旨:
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規定
主    旨: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
          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說    明:本會 95 年 5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86800  號函頒之「統包作業
          須知」第 4  點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
          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第 2  項)。對於技術工法尚不
          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
          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
          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第 3  項
          )」。旨揭補強或整修工程如未經細部設計即採統包招標,廠商投標所需
          資訊恐有不足,易衍生未來履約爭議或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爰不宜以統包
          方式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