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為減少機關辦理採購案契約價金給付履約爭議檢送「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 件訂定原則」研商會議紀錄供參
主 旨:檢送本會 96 年 10 月 5 日召開之「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 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詳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參考。 說 明:為減少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契約價金給付之履約爭議,各機關未來 訂定契約之付款條件如以按期計價或按里程碑進度計價訂定者,得參考旨 揭會議結論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 件:「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研討會議紀錄 壹、時間:96 年 10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0 分 貳、地點:本會第 1 會議室 參、主席:李副主任委員武雄 記錄:吳翰彰 肆、參加人員:如簽到表(詳附件) 伍、會議緣起: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在訂定契約付款之條款時,需考量採購 特性決定要以按期、按進度估驗或按里程碑達成進度計價等不同方式 之付款條件,若訂定契約時未加以注意,常導致契約執行過程中產生 爭議而影響工程推動。 為降低履約管理爭議,對於契約訂定過程有關付款條件須注意釐清事 項,爰提出探討,俾作為各機關將來訂定契約及本會相關文件之修訂 參考。 陸、綜合討論(略) 柒、結論: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有關付款條件之訂定,有以按期計價, 或按里程碑進度計價方式辦理,為降低計價之履約爭議,建議於契約 訂定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按期」為付款條件: (一)為考量廠商財務負擔,得採行預付款機制。 (二)設計階段之計價應明訂工程造價計算基準及各期付款服務費率百分 比。 (三)施工階段之工程費計價,以經甲方核可之工程單價及實際完成施作 數量計價,惟不得超過所核定之各分項工程總價。 (四)甲方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工程之驗收及接受。 廠商對於估驗款之申請,若甲方有暫不估驗之項目,應敘明理由通 知廠商。 (五)涉變更設計部分,經甲方核定後,並經甲乙雙方確認完成施作數量 ,在尚未議價前,新增項目單價之估驗成數,於契約明定。 二、以里程碑達成階段進度為付款條件: (一)為考量廠商財務負擔,得採行預付款機制。 (二)甲方應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期程、條件及廠商施工經營之財力負 擔,合理訂定里程碑達成條件,計價時間點應於契約內精準明確訂 定,以避免計價時間達成的條件產生爭議。 (三)設計階段之計價應明訂工程造價計算基準及各期里程碑付款服務費 率百分比。 (四)施工階段之工程費計價以計價時間點經甲方核可之工程單價及實際 完成施作數量計價。里程碑之計價,不應視為對已估驗工程之驗收 及接受;甲方於任何付款中,得對各前期已核發之估驗款項予以改 正或修正。 (五)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甲方因其他考量所作工程上必要之預留 ,致乙方未能完成計價里程碑之工程項目,仍應就乙方已完成部分 ,以附註方式予以計價。 (六)涉變更設計部分,經甲方核定後,並經甲乙雙方確認完成施作數量 ,在尚未議價前,新增項目單價之估驗成數,於契約明定。 捌、散會(下午 4 時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