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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4132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為減少機關辦理採購案契約價金給付履約爭議檢送「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
件訂定原則」研商會議紀錄供參
主    旨:檢送本會 96 年 10 月 5  日召開之「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
          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詳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參考。
說    明:為減少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契約價金給付之履約爭議,各機關未來
          訂定契約之付款條件如以按期計價或按里程碑進度計價訂定者,得參考旨
          揭會議結論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    件:「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研討會議紀錄
          壹、時間:96  年 10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0  分
          貳、地點:本會第 1  會議室
          參、主席:李副主任委員武雄                記錄:吳翰彰
          肆、參加人員:如簽到表(詳附件)
          伍、會議緣起: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在訂定契約付款之條款時,需考量採購
              特性決定要以按期、按進度估驗或按里程碑達成進度計價等不同方式
              之付款條件,若訂定契約時未加以注意,常導致契約執行過程中產生
              爭議而影響工程推動。
              為降低履約管理爭議,對於契約訂定過程有關付款條件須注意釐清事
              項,爰提出探討,俾作為各機關將來訂定契約及本會相關文件之修訂
              參考。
          陸、綜合討論(略)
          柒、結論: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有關付款條件之訂定,有以按期計價,
              或按里程碑進度計價方式辦理,為降低計價之履約爭議,建議於契約
              訂定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按期」為付款條件:
          (一)為考量廠商財務負擔,得採行預付款機制。
          (二)設計階段之計價應明訂工程造價計算基準及各期付款服務費率百分
                比。
          (三)施工階段之工程費計價,以經甲方核可之工程單價及實際完成施作
                數量計價,惟不得超過所核定之各分項工程總價。
          (四)甲方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工程之驗收及接受。
                廠商對於估驗款之申請,若甲方有暫不估驗之項目,應敘明理由通
                知廠商。
          (五)涉變更設計部分,經甲方核定後,並經甲乙雙方確認完成施作數量
                ,在尚未議價前,新增項目單價之估驗成數,於契約明定。
          二、以里程碑達成階段進度為付款條件:
          (一)為考量廠商財務負擔,得採行預付款機制。
          (二)甲方應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期程、條件及廠商施工經營之財力負
                擔,合理訂定里程碑達成條件,計價時間點應於契約內精準明確訂
                定,以避免計價時間達成的條件產生爭議。
          (三)設計階段之計價應明訂工程造價計算基準及各期里程碑付款服務費
                率百分比。
          (四)施工階段之工程費計價以計價時間點經甲方核可之工程單價及實際
                完成施作數量計價。里程碑之計價,不應視為對已估驗工程之驗收
                及接受;甲方於任何付款中,得對各前期已核發之估驗款項予以改
                正或修正。
          (五)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甲方因其他考量所作工程上必要之預留
                ,致乙方未能完成計價里程碑之工程項目,仍應就乙方已完成部分
                ,以附註方式予以計價。
          (六)涉變更設計部分,經甲方核定後,並經甲乙雙方確認完成施作數量
                ,在尚未議價前,新增項目單價之估驗成數,於契約明定。
          捌、散會(下午 4  時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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