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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409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機關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涉
          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6 年 7  月 25 日電新開字第 09607066201  號函。
          二、機關於都市更新各階段被動出具同意書參與都市更新並無相關支出,
              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規定,都市更新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仍需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性質與政府採購有別。
              故本會認為機關於都市更新各階段被動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無本
              法之適用。
          三、檢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定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
              則」乙份(詳附件)。貴公司是否參考該原則參與都市更新,應由
              貴公司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本於權責核處。
正    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
          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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