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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386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5、36 條
共同投標辦法 第 8 條
旨:
投標廠商聲明書如係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則應注意其聲
明事項應及於全部成員,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之規定,未有排
除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所定共同投標之適用
主    旨:  貴府函詢共同投標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9  月 21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06169700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一,按「共同投標辦法」第 8  條規定,投標廠商聲明書得
              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如係後
              者,須注意其聲明事項應及於全部成員。
          三、來函說明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並未排除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所定共同投標之適用。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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