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13 期 58 頁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規定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
主 旨:重申機關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並落實設計查核及監造工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 說 明:一、經查近年來工程廠商與機關履約爭議案件中部分係因技術服務廠商之 疏漏所致(如數量漏列、規格綁標或監造不實等),為避免因技術服 務廠商之疏漏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應依本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 ,並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 59 點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於委託技術服 務契約中明訂技術服務廠商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至機關 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二、另技術服務廠商提送規劃設計成果供機關審查時,請依本會 95 年 8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0410 號函檢送之「公共工程規劃設計 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落實設計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