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934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354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 條
旨:
政府勞務採購向得標廠商查察及宣導勞動者權益事項說明

主    旨:請就  貴機關刻正由廠商履約中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契約,依勞動法規向得
          標廠商查察及宣導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 96 年 8  月 9  日召開「政府勞務
              採購與勞動者權益保障討論會」及本會 96 年 8  月 15 日研商「推
              動政府採購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請  貴機關對於目前由廠商履約中之勞務採購案件,查察得標廠商是
              否確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派至
                貴機關提供服務之人員辦理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貴機關如
              發現得標廠商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請即備函連同有關文件資
              料移送該管主管機關查處。
          三、另請  貴機關對於目前由廠商履約中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向得標廠商
              加強宣導勞工權益事項,宣導資料可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或
              逕於該會網站(http://www.cla.gov.tw 相關業務主題項下查詢)下
              載使用。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副    本: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國會聯絡
          組、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