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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267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4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0 條
旨:
請彙整各機關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有依「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格式」第 2  點,請銀行給付押標金/保證金之保證額度時,銀行拒不付
款之情形

主    旨:惠請提供  貴機關暨所屬機關(構)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有依「押標
          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第 2  點所載,請銀行給付押標金/保證金
          之保證額度時,銀行拒不付款之案件情形,以供本會決策參考,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6 年 6  月 8  日「研商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修
              訂事宜」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之第三點會議結論辦理。
          二、按旨揭格式第 2  點規定:「機關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
              還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
              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
              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
              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
              比照遞減。」
          三、請依附件表格彙整  貴機關暨所屬機關(構)之案件資料,於 96 年
              7 月 31 日前回復,併請提供電子檔,逕寄電子郵件信箱 jean@mail
              .pcc.gov.tw 。
          四、如需附件表格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
              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中,以本案發文字號查詢後下載。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相關圖表:附件:銀行未依「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第2點履行給付義務之案件情形調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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