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6793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207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20 期 7-8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11 期 4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採購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
主    旨: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
          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
              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並據以訂定「採購契約要項
              」,該要項第 1  點第 2  項內容略以「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購
              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故招標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
           需要,將「採購契約要項」內容之適合者擇定於招標文件中,以約定
              決標後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並未將「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容納
              入招標文件,而另行約定其他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致於履約階段
              產生爭議。爰重申爾後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程採購,如需於招標文件訂明逾期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且無個案特殊情形者,請照「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
              容辦理,以杜爭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