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20 期 7-8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11 期 43 頁
採購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
主 旨: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 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 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並據以訂定「採購契約要項 」,該要項第 1 點第 2 項內容略以「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購 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故招標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 需要,將「採購契約要項」內容之適合者擇定於招標文件中,以約定 決標後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並未將「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容納 入招標文件,而另行約定其他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致於履約階段 產生爭議。爰重申爾後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程採購,如需於招標文件訂明逾期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且無個案特殊情形者,請照「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 容辦理,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