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9 期 20 頁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納入並予以量化 計價
主 旨:修正本會 95 年 11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60460 號函頒之「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3 款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 關。 說 明:一、為排除確屬施工安全不良之廠商於一定期間內參與政府採購,爰增訂 旨述條款第 10 目內容為「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 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 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二、本會前以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技字第 09500209090 號及 95 年 8 月 11 日工程技字第 09500305670 號函,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共工 程規劃設計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12 月 1 日發布之「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其成果應含勞工安 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 三、將「廠商安全衛生設施不良情形列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第 8 款所稱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之認定基準,納入旨 述契約範本修正,與機關應提供勞安相關設計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 約予以量化計價,有前後因果關係,併予說明。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摘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0. 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 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工程企 字第 0950046046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