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85 期 12709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19 期 14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9 期 15 頁 高雄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4 期 39 頁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全文內容: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