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高雄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4 期 35-37 頁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5) 執行疑義
主 旨:貴府函詢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5) 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1 月 30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30478200 號函。 二、有關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認定乙節,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2 月 15 日勞檢 4 字第 0960062748 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4 月 24 日環署秘字 0960031052 號函,及本會訂頒之「公 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 款第 6 目推薦基準( 如附件)酌予認定。至於提高估驗計價保留款之期間,建議至其原因 消滅為止,且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附 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24 日 環署秘字第 0960031052 號 主 旨:有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重大環 保事故」之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47470 號函。 二、「重大環保事故」似可依有無造成「危害公眾健康」或「嚴重污染環 境」為判斷標準,至實質上個案之認定,宜尊重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意 見,本署原則上無法代為解釋該等民事採購契約之規範內涵。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勞檢 4 字第 0960062748 號 主 旨:有關貴會轉臺北市政府函詢「重大勞安事故」之認定疑義乙案,本會意見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47470 號函。 二、本會建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所列「重大勞安事故」可定義為「同一 災害發生勞工 1 人死亡或 3 人以上失能傷害者」。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會勞工檢查處 附 件: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四、推薦方式: (一)施工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分為以下二類別: (1)中央機關別: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推薦工程查核期程(以下簡稱查核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至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3.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 、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 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 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 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 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 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 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 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前目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四級評審: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 程。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 工程。 (4)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之工程。 5.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工程類別、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推薦基準:除生態工程類工程另有規定外,推薦之工程應符下列 規定: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查核期程已查 核件數二十五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推薦之工程在查核期程內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之工程,並就查核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3)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查核期程完工者 ),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依契約規定及核 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4)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 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5)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 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6)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7)施工期間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 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 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 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8)如有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辦理之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事先將品管及工程 查核機制報上級機關核准,並由上級機關核轉本會備查。 (9)未曾獲得金質獎之工程。 7.生態工程類其推薦基準除需工程完工驗收一年以上外,並應符合 前目第一、五、六及七小目之規定。 8.不符合前二目推薦基準或有其他狀況者,應提評審會議決定。 9.檢附文件:(附件一)(含電子檔) (1)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3)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含 電子檔) (4)表四:工程查核改善對策及追蹤表 (5)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6)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7)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 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8)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 畫書影本及電子檔) (9)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二)設計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 2.推薦條件:設計完成並發包或完工未滿一年之工程。 3.設計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 、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 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 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 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 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 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 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 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類別,本會得調整之。 5.推薦基準: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件數,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3)推薦之設計單位於該工程未曾獲得金質獎。 6.檢附文件:(附件二)(含電子檔) (1)表六:「公共工程金質獎」設計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 (2)表七:主辦機關自評表 (3)表八:設計單位自評表 (4)表九:主管機關審查評分表 (5)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 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6)參選作品應提供作品集 A3 大小一式,編排順序:設計意念、 設計重點、特色、設計圖說及各類視覺模擬及現況照片(建築 工程另附基地位置、空間計畫、建築平面、四面立圖、剖面及 透視圖等) (三)品質查核績優獎: 1.推薦機關:本會。 2.推薦類別:分為以下二類: (1)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地方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3.推薦基準: (1)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優良者(前一年本會績效考核 甲等(含)以上)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績效顯著進步者。 4.推薦方式:由本會依據前小目篩選後通知受推薦者提出候選書。 5.檢附文件:「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查核績優獎申請書」(附件三 ) (四)個人貢獻獎: 1.推薦機關、廠商或團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 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 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 2.推薦類別:分為第一類、第二類二類。 3.第一類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1)具有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 (2)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兩年 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或評鑑為優等。 (3)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4.第二類候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規劃設計單位、專案 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之非品管人員)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 等,績效優良人員。 5.檢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推薦須知」第五點之 規定辦理。(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