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4694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167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高雄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4 期 35-3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8、72 條
旨: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5) 執行疑義
主    旨:貴府函詢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5)
          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1  月 30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30478200  號函。
          二、有關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認定乙節,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2  月 15 日勞檢 4  字第 0960062748 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4  月 24 日環署秘字 0960031052 號函,及本會訂頒之「公
              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  款第 6  目推薦基準(
              如附件)酌予認定。至於提高估驗計價保留款之期間,建議至其原因
              消滅為止,且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附    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24 日
                                                環署秘字第 0960031052 號
主    旨:有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重大環
          保事故」之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47470  號函。
          二、「重大環保事故」似可依有無造成「危害公眾健康」或「嚴重污染環
              境」為判斷標準,至實質上個案之認定,宜尊重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意
              見,本署原則上無法代為解釋該等民事採購契約之規範內涵。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勞檢 4  字第 0960062748 號
主    旨:有關貴會轉臺北市政府函詢「重大勞安事故」之認定疑義乙案,本會意見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47470  號函。
          二、本會建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所列「重大勞安事故」可定義為「同一
              災害發生勞工 1  人死亡或 3  人以上失能傷害者」。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會勞工檢查處

附    件: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四、推薦方式:
          (一)施工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分為以下二類別:
               (1)中央機關別: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推薦工程查核期程(以下簡稱查核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至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3.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
                    、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
                    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
                    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
                    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
                    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
                    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
                    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
                    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前目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四級評審: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
                    程。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
                    工程。
               (4)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之工程。
                5.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工程類別、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推薦基準:除生態工程類工程另有規定外,推薦之工程應符下列
                  規定: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查核期程已查
                    核件數二十五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推薦之工程在查核期程內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之工程,並就查核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3)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查核期程完工者
                    ),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依契約規定及核
                    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4)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
                    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5)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
                    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6)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7)施工期間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
                    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
                    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
                    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8)如有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辦理之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事先將品管及工程
                    查核機制報上級機關核准,並由上級機關核轉本會備查。
               (9)未曾獲得金質獎之工程。
                7.生態工程類其推薦基準除需工程完工驗收一年以上外,並應符合
                  前目第一、五、六及七小目之規定。
                8.不符合前二目推薦基準或有其他狀況者,應提評審會議決定。
                9.檢附文件:(附件一)(含電子檔)
               (1)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3)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含
                    電子檔)
               (4)表四:工程查核改善對策及追蹤表
               (5)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6)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7)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
                    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8)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
                    畫書影本及電子檔)
               (9)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二)設計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
                2.推薦條件:設計完成並發包或完工未滿一年之工程。
                3.設計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
                    、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
                    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
                    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
                    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
                    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
                    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
                    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
                    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類別,本會得調整之。
                5.推薦基準: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件數,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3)推薦之設計單位於該工程未曾獲得金質獎。
                6.檢附文件:(附件二)(含電子檔)
               (1)表六:「公共工程金質獎」設計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
               (2)表七:主辦機關自評表
               (3)表八:設計單位自評表
               (4)表九:主管機關審查評分表
               (5)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
                    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6)參選作品應提供作品集 A3 大小一式,編排順序:設計意念、
                    設計重點、特色、設計圖說及各類視覺模擬及現況照片(建築
                    工程另附基地位置、空間計畫、建築平面、四面立圖、剖面及
                    透視圖等)
          (三)品質查核績優獎:
                1.推薦機關:本會。
                2.推薦類別:分為以下二類:
               (1)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地方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3.推薦基準:
               (1)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優良者(前一年本會績效考核
                    甲等(含)以上)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績效顯著進步者。
                4.推薦方式:由本會依據前小目篩選後通知受推薦者提出候選書。
                5.檢附文件:「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查核績優獎申請書」(附件三
                  )
          (四)個人貢獻獎:
                1.推薦機關、廠商或團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
                  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
                  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
                2.推薦類別:分為第一類、第二類二類。
                3.第一類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1)具有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
               (2)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兩年
                    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或評鑑為優等。
               (3)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4.第二類候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規劃設計單位、專案
                  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之非品管人員)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
                  等,績效優良人員。
                5.檢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推薦須知」第五點之
                  規定辦理。(附件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