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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151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高雄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4 期 4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31 條
旨:
關於 96 年 3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14640  號函示之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本會 96 年 3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14640  號函示,為健全
          履約保證金之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
          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4  月 14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02657500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之(一),旨揭函示所稱「銀行」,機關如不接受特定銀
              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擔保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者,應及於總
              行及所有分行。
          三、來函說明二之(二),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或相關資料之蒐集如有疑
              義,請逕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銀行過去履行連帶保證紀
              錄之採認期間,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且不侷限於招標機關所辦採購
              案。至機關不接受特定銀行所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開發或
              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之期間,建議以該銀行債信不良情形完成
              改善或拒不付款情形解決時為止。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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