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高雄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4 期 40 頁
關於 96 年 3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14640 號函示之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本會 96 年 3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14640 號函示,為健全 履約保證金之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 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4 月 14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02657500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之(一),旨揭函示所稱「銀行」,機關如不接受特定銀 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擔保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者,應及於總 行及所有分行。 三、來函說明二之(二),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或相關資料之蒐集如有疑 義,請逕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銀行過去履行連帶保證紀 錄之採認期間,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且不侷限於招標機關所辦採購 案。至機關不接受特定銀行所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開發或 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之期間,建議以該銀行債信不良情形完成 改善或拒不付款情形解決時為止。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