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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149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旨: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自 96 年 4  月 27 日起,應於共同供應
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勾填擇定廠商理由之作業

主    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自 96 年 4  月 27 日起,應於共同供應
          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勾填擇定廠商理由之作業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構)。
說    明:一、為使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更為公開透明,避免外界
              質疑私相授受之情形,並加強訂約機關之履約管理責任,爰於旨揭系
              統新增作業程序如下:
          (一)機關選取符合需求之廠商及商品項次後,於系統放入購物車時,倘
                該項次之訂購總金額超過 10 萬元者,系統將要求填入擇定該廠商
                下訂之理由,倘未填入理由,該品項將無法放入購物車中,進行次
                一採購作業。
          (二)該理由選填完成後,將於產生請購單時一併帶出,供機關人員簽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據以下訂。目前系統已預設理由供
                機關勾選(可複選),如有其他理由得由機關自行填寫或補充之。
          (三)10  萬元以下之個別項次,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填寫上開理由,惟
                機關不得因此切割訂單金額化整為零,以規避填寫理由之作業。
          (四)放入購物車或產生請購單時,原訂購項次之金額未超過 10 萬元,
                惟下訂前因增購或其他因素,致該項次之訂購金額超過 10 萬元者
                ,機關倘未於下訂時補作勾選理由之作業,將無法完成下訂作業。
          (五)本項功能已於 96 年 4  月 10 日中午 12 時建置於系統正式區,
                供各機關試運作,惟自同年月 27 日正式啟用後,如屬應填理由而
                機關未填之商品項次,系統將不允許項次放入購物車或整筆請購單
                進行次一採購作業。
          (六)建議各機關自即日起就訂購金額超過 10 萬元之項次,先行勾選擇
                定廠商之理由並經簽准後,據以下訂,以預為因應。
          二、如對該系統操作仍有相關問題者,請逕洽詢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
              80512) 或以機關名義(加蓋請釋單位戳記)傳真本會(02-8789760
              4) 。
          三、各訂約機關應隨時注意訂購機關之選填情形,善盡履約管理責任,適
              時依各該共同供應契約規定查處。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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