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9 期 21-25 頁
承攬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時,權益受損之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會員反映在承攬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時,所遭遇不 合理或不公平而有損權益之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3 月 26 日全國工技顧字第 960031 號函。 二、就來函附件所提問題及建議,本會回應詳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