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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123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9 期 21-2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4、66 條
旨:
承攬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時,權益受損之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會員反映在承攬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時,所遭遇不
     合理或不公平而有損權益之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3  月 26 日全國工技顧字第 960031 號函。
     二、就來函附件所提問題及建議,本會回應詳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方式建議事項一覽表.PDF
     附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反映在承攬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時,所遭遇不合理或不公平而有損權益之事項及工程會回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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