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4 期 26-27 頁
為提升採購績效及品質,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 設置要點」
主 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 96 年 3 月 23 日院臺工字第 0960011269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刪除督導分組之設置,並配合修正「底價審議機制 工作分組」為「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分組 」為 「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 附 件:「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本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採購績效,確保採購品質,特設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之專業採購機關( 以下簡稱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 (二)落實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底價審議機制。 (三)推動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制度。 (四)推動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專業採購制度。 三、本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工程 會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兼任;置委員若干人,由各相關部會副首長、主 任秘書或所屬機關首長兼任。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由本推動小組提報本院院長派兼之。 本推動小組負責前點各款任務之推動、督導及查核,秘書業務由工程 會辦理。 四、本推動小組設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負責辦理本推動小組落實底價 審議機制事項。 前項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置工作人員五人至十人,由工程會相關人 員派兼之,並由本推動小組召集人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五、本推動小組設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負責辦理本推動小組推動共同 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制度事項。 前項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置工作人員五人至十人,由本院主計處、 工程會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並由本推動小組召集人指定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 六、本推動小組為辦理第二點第一款事項,指定下列專業機關為各機關代 辦採購: (一)工程採購:內政部營建署及其他經本推動小組認定具有工程採購專 業能力者。 (二)財物採購:中央信託局及其他經本推動小組認定具有財物採購專業 能力者。 (三)勞務採購:中央信託局及其他經本推動小組認定具有勞務採購專業 能力者。 七、專業機關代辦採購範圍如下: (一)經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認定專業採購能力不 足之機關所辦理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採購。 (二)前款以外之採購,經專業機關同意代辦者。 八、專業機關代辦採購事項如下: (一)審查招標文件中之招標、決標程序及契約條款。 (二)辦理招標文件於公告前之公開閱覽。 (三)辦理採購公告。 (四)處理廠商領標及投標。 (五)底價審議及核定底價或提供不訂底價之建議金額。 (六)辦理開標、審標、評選、比價、議價、決標。 (七)依洽辦機關之請求辦理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 (八)其他與洽辦機關協議代辦之採購事項。 九、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設立或指定與本推動小組對應之專責採購單位 (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本推動小組推動專業採購制度事項。 十、本推動小組應定期向本院院長報告本推動小組運作成果。 專業機關、專責單位於本推動小組交辦事項範圍內,應定期向本推動 小組報告其執行情形,並受本推動小組指揮監督。 十一、本推動小組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並得邀 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十二、本推動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與委員、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及共 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推動小組所需費用,由工程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