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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105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5 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7 條
旨: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訓練及格證書,是否為職業證照
主    旨:關於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訂頒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所核發之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訓練及格
          證書,是否為職業證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3  月 15 日局力字第 0960005032 號書
              函轉銓敘部 96 年 3  月 6  日部銓一字第 0962767031 號書函辦理
              ;兼復  貴局 96 年 1  月 29 日路機採字第 0961000544 號函。
          二、依銓敘部 96 年 3  月 6  日書函(如附件)略以,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7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
              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稱「職業證照」,因機關層級、職務高低及工
              作性質而有不同,致每一職務應持有何項職業證照,始符合該出缺職
              務所需知能,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
              質審酌認定,俾符實際需要。
          三、本會依旨揭管理辦法所核發之證書,係屬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證
              明,依前開規定,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工
              作性質,審酌認定是否為該職務所需之「職業證照」範圍。
正    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    件:銓敘部  書函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6  日
                                                部銓一字第 0962767031 號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職業證照」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民國 96 年 2  月 16 日局力字第 0960003804 號書函。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
              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
              能,就考試……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
              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
              …(第 3  項)第 1  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
              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又依該條立法說明
              略以,第 1  項明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之評定項目以及各項
              目應訂標準以為辦理陞任之準據,並得視業務性質,對於具有基層服
              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重計分,以落實績效制度鼓勵人才
              交流,並配合國家職業證照制度之施行。
          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 年 6  月 12 日九十局力字第 016060 號
              書函規定略以,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
              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
              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
              後加 1  分。茲以各機關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因機關層級、
              職務高低及工作性質而有不同,致每一職務應持有何項職業證照,始
              符合該出缺職務所需知能,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
              程度及業務性質審酌認定,俾符實際需要。
          四、復查政府採購法第 95 條規定:「(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
              購專業人員為之。(第 2  項)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
              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再查採購專業
              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管理辦法)第 3  條
              規定:「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
              進階資格者。」同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分別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
              員基本資格與進階資格之訓練、考試及相關證書等方式。是以,本會
              依該管理辦法所核發之證書,倘係屬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證明,
              依前開規定,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工作性
              質,審酌認定是否為該職務所需之「職業證照」範圍。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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