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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095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營業秘密法 第 2 條
旨: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於招標文件訂定相關保密規定者之配合辦理事項

主    旨: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定相關保密規定者,建請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據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96 年 3  月 5  日(96)電秘字第
              103 號函建議事項辦理。
          二、查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8  條之(5) 、(6) 及第 16
              條之(10)已有相關保密規定。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得標廠商因履行
              採購契約知悉機關已核定或已列為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營業秘
              密等須保密或不得公開之資訊者(例如:機關公文管理系統之開發廠
              商,因履約知悉機密文件內容),機關擬訂之招標文件允宜援引上開
              範本第 8  條之(6) 規定。
          三、至於資訊採購契約本身具有保密性質者(例如涉及戰備機密之資訊系
              統開發),基於須保密部分可能為契約全部或一部,機關允宜於招標
              文件預先載明須保密之項目內容,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及第
              11  條規定之國家機密,機關應依該法規定核定機密等級及其保密期
              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四、上開說明二及說明三之需保密者,如屬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稱之營
              業秘密者,機關得依營業秘密法第 7  條規定並衡酌個案採購特性,
              於招標文件載明相關授權條件,包含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
              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五、電腦處理個人資訊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文書處理手冊關於一般
              公務機密之規定,併請查閱。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    本: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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