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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094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12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之後續維修服務採購之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主    旨: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之後續維修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重申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
              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
              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本會 95 年 6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27550 號函釋例請參照,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上開後續維修服務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
              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維修服務工作如涉及原軟硬體廠商之應用
              程式或軟體或其他第三人之專屬權利,得標廠商應合法取得相關權利
              ,且將上開取得之證明納為履約要件之一,機關並負積極確實察查之
              義務及落實履約管理之責任,以避免機關或得標廠商侵害第三人之智
              慧財產權。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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