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對評選須知有疑義時如何處理事宜
主 旨:貴公司針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高級中學圖書資訊暨 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所提評選須知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6 年 2 月 7 日九六隆國字第 960207001 號函。 二、旨揭疑義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招標文 件規定辦理。貴公司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 公司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旨揭疑義,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 第 3 項規定,係準用該辦法第 14 條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 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辦理,惟機關如於 投標須知載明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序位總合較低者決標,且無窒 礙不明或失其公平合理之處者,尚難遽認該投標須知之處理方式有所 違誤或不得採行。另查 貴公司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就本 案招標文件之內容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正 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法規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