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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062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56、75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對評選須知有疑義時如何處理事宜

主    旨:貴公司針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高級中學圖書資訊暨
          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所提評選須知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6 年 2  月 7  日九六隆國字第 960207001  號函。
          二、旨揭疑義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招標文
              件規定辦理。貴公司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
              公司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旨揭疑義,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
              第 3  項規定,係準用該辦法第 14 條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
              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辦理,惟機關如於
              投標須知載明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序位總合較低者決標,且無窒
              礙不明或失其公平合理之處者,尚難遽認該投標須知之處理方式有所
              違誤或不得採行。另查  貴公司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就本
              案招標文件之內容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正    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法規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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