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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0614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旨:
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部分規定
主    旨: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乙份(含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機關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採購,所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
              工作小組,係為採評分方式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因涉及投標廠
              商合格與否之審認,為求公正客觀,有予以嚴謹規範之必要,爰修正
              第 10 點為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二、為因應旨揭修正,自 96 年 4  月 2  日中午 12 時起,機關依旨揭
              作業須知辦理之採購,納入「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之適用範圍,
              如未利用旨揭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
              前置作業)者,將無法辦理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請預為因應。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均含附件)

附    件: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程、財物及
              勞務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
              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
              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
              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
              。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
              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
              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
              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
              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
              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
              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
              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
              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
              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本法所定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5 年 8  月 14 日工程企
  字第 09500306690  號函,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工程
  企字第 1050023954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十點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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