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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0482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10 期 14-1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63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1、12、13、18、7 條
旨:
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處理防腐木材之配合辦理事項
主    旨: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以下簡稱 CCA)處理防腐木
          材,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  月 30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09708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 95 年 12 月 29 日以環署毒字第 095010363
              6 號公告修正 94 年 12 月 30 日環署毒字第 0940105517 號「多氯
              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名稱並修正為「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該公告附表二已明定自中華
              民國 96 年 4  月 1  日起禁止以鉻化砷酸銅處理供下列用途使用之
              木材:1 、室內建材、傢俱、戶外桌椅。但建築物樑柱及地基製材,
              不在此限。2 、遊戲場所、景觀、陽台、走廊及柵欄。但橋樑結構、
              基礎接地用材,不在此限。3 、其他與皮膚直接接觸者。
          三、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除許可用途外,禁止使用 CCA  處理之木材。
              至進行中或已簽約之工程,機關經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
              定考量後若欲改換其他材料,得依契約規定併參考「採購契約要項」
              第 20 點內容辦理契約變更。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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