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824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045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旨:
於招標時可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

主    旨:所詢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6 年 1  月 25 日公鄉建字第 0960001058 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
              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爰來函所述災害搶修乙
              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
              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
              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
正    本: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副    本: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