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
)施行細則第 66 條所稱異質之採購,建議儘量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
第 9 款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本案係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96 年 1 月 18 日全國
工技顧字第 960009 號函建議事項。
二、本會 92 年 5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193720 號函建議各機關
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儘量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惟部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仍採最低標決標
方式辦理,未詳加考量廠商提供之技術服務品質之異質性,爰再請各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注意前揭函釋。
三、併請注意本會 95 年 5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00030 號函與
95 年 8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06690 號函訂頒之「機關異
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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