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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0235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旨: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與其他同樓公私部門單位組成「海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其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主    旨:貴局與其他同樓公私部門單位組成「海港大樓管理委員會」,其辦理採購
          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1  月 15 日基港秘事字第 0961000085 號函。
          二、旨揭疑義,海港大樓之土地及建物全為機關所有,其由上開委員會動
              支機關經費辦理來函所述設施維護及環境清潔,應適用本法。
正    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副    本: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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