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6 期 61-62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3 期 6-7 頁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應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 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
主 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 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餘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為確保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合於本法規定之服務,避免發生違反本法規 定、疏漏、錯誤、限制競爭等情形,本會曾以 95 年 1 月 26 日工 程企字第 09500057230 號函各機關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 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在案(公開於本 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 /相關解釋函)。 二、為落實技術服務廠商熟稔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政策,提昇公共工程 技術服務品質,本會爰研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技術服務廠 商相關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講習處理原則」(如附件),協助建築師 公會、技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開辦適合專門職業技術 人員之政府採購法規訓練課程,其僅限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參訓, 全程參與 12 小時課程者,由公會發給參訓證明。 三、有關說明一函中所述本會原定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建議各機關 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列為技術服務採購之評選項目或其 子項乙節,予以延後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並建議各機關屆 時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 或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親自參與上開課程訓練之參訓證明,列為該 等採購評選之評選項目或其子項。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 、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 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技術服務廠商相關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講習處理原則 一、為落實技術服務廠商熟稔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政策,推動公共工程 建設事務,達成政府採購效益,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協助 相關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講習。 二、適用對象: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參 加訓練者限開業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三、採工程會與上開公會合辦方式,工程會負責規劃課程、師資並提供教 材;公會負責提供場地並包括其他報名、簽到等事務。 四、每梯次訓練課程包含政府採購法規概要(4 小時)、工程及技術服務 採購實務(3 小時)、招標文件製作及採購契約(3 小時)、採購錯 誤態樣及違反處置(2 小時),合計 12 小時(如附表),分 1 個 半日及 1 個全日完成,第一日為半日 4 小時(下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30 分),第二日為全日 8 小時(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6 時),得分次參加講習。 五、全程參與 12 小時課程者,由公會發給參訓證明。 六、費用分攤:首梯次辦理費用除場地費用外,由工程會負擔,後續增加 之梯次由公會自籌辦理經費。 七、本講習以非上班時間辦理為原則。 附 表: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參加政府採購法講習課程 ┌────┬──────┬────────┬────┬────┐ │訓練種類│課程單元 │課程主題 │上課時數│證明文件│ ├────┼──────┼────────┼────┼────┤ │精簡版之│基本法規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4 │全程參訓│ │政府採購├──────┼────────┼────┤者由公會│ │法講習 │採購實務介紹│工程及技術服務採│ 3 │發給參訓│ │ │ │購實務 │ │證明(無│ │ ├──────┼────────┼────┤考試) │ │ │採購文件製作│招標文件製作及採│ 3 │ │ │ │ │購契約 │ │ │ │ ├──────┼────────┼────┤ │ │ │採購錯誤態樣│採購錯誤態樣及違│ 2 │ │ │ │及實務 │反處置 │ │ │ ├────┴──────┴────────┼────┼────┤ │合計 │ 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