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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014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4 期 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
主    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
          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商業司 96 年 1  月 9  日經商 6  字第 09502186320
              號函,暨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95 年 12 月 6  日北採一字第 09500
              06805 號函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 3  條第 4  項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
              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
              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
              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
              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
                ,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
                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
                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併請參閱本會 89 年 3  月 17 日(89)
                工程企字第 89007116 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內容。
          (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
                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三、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
              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    本:經濟部商業司、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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