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4 期 3 頁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
主 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 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商業司 96 年 1 月 9 日經商 6 字第 09502186320 號函,暨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95 年 12 月 6 日北採一字第 09500 06805 號函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 3 條第 4 項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 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 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 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 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 ,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 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 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併請參閱本會 89 年 3 月 17 日(89) 工程企字第 89007116 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內容。 (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 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三、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 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 本:經濟部商業司、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本會各處室會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