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廠商之課長職等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罪,是否有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適用
主 旨:貴局辦理垃圾車之採購,○○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課長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罪,得否依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將該公司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12 月 1 日環行字第 0950037642 號函。 二、依來函所述,旨揭公司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1 項提出異議 ,其准駁應由 貴局依相關規定核處。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立 法意旨,如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同法第 87 條至第 91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該廠 商即有該條款之適用。 正 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