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12 期 51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48 期 7-8 頁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標的屬營造業法第 8 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如何辦理 之說明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 8 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 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 95 年 9 月 18 日召開之研商「營造產業永續發展與專業營 造業暨技術士關係研討會」相關建議事項之可行性會議結論辦理。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 8 條所載專業工程 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 25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 入投標廠商資格。 三、對於上述採購標的,機關不得僅將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得承攬 整體性工作之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 37 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 、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 副 本:立法委員邱創進國會辦公室、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 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 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 展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工程 企字第 104003811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