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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450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12 期 51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48 期 7-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營造業法 第 8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標的屬營造業法第 8  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如何辦理
之說明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 8  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
          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 95 年 9  月 18 日召開之研商「營造產業永續發展與專業營
              造業暨技術士關係研討會」相關建議事項之可行性會議結論辦理。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 8  條所載專業工程
              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 25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
              入投標廠商資格。
          三、對於上述採購標的,機關不得僅將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得承攬
              整體性工作之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 37 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
          、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
副    本:立法委員邱創進國會辦公室、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
          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
          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
          展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工程
  企字第 104003811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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