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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403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部分採購契約範本中關於契約價金給付之條款

主    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
          之(2) 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之(7) 關於契約價金給付條
          件如說明一,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旨揭條款後段所載:「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
              業稅應予扣減。」乙節,茲予刪除。
          二、依財政部賦稅署 95 年 9  月 5  日台稅二發字第 09504097940  號
              函釋略以,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依法雖得免用統
              一發票,但仍須依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繳納營業稅
              。故統一發票之使用與否與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
              無涉。至營業稅究係由何者負擔,得由買賣雙方於契約自行訂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6 年 2  月 16 日工程企
  字第 0960007490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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