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採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者,有 2 家以上相同且均得 為決標對象之處理事宜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者,有關總評 分最高、序位第 1 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 2 家以上相 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之執行疑義,分述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說 明:一、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6 條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總評分最 高、序位第 1 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 2 家以上,且均 得為決標對象者,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採限制性招 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適合需要之房地產(準用最有利標) ,如有 2 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一)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二)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