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43 期 23 頁
各機關辦理採購,為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不得排除如庇護工場、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等參與投標
主 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應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屬庇護工場、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不得排除渠等參與投標 ,以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本會將視情形辦理稽核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請 查照。 說 明:一、機關辦理採購,應衡酌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投標廠商 資格條件,如屬旨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 並應將其納入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二、鑑於旨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性質,與營利組織有別,如無法 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而機關允許該等廠商參與採購, 有關其投標證明文件應依本標準第3條第1項妥為訂定,勿要求該等廠 商附具其無法申請核發之證件。 三、如係購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 產品或勞務者,得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 標,逕邀請上開機構、團體進行議、比價。 四、本會將加強辦理稽核,如發現機關違反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對庇護工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排除其參與機關採購者,將命機關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及 第 13 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 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 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 副 本: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