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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356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2 期 2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3、105、106、12、14、50、53、55、56、64、72、85、85-3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
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主    旨:重申機關依本會訂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
          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其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旨揭一覽表業經本會 95 年 3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89250
              號令修正,針對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採
              最有利標決標之規定,改採逐案核准。
          二、依旨揭一覽表附記 2,採逐案核准者,可由機關彙整相同性質之數個
              採購案或一定期間內之數個採購案 1  次報核,尚非指機關僅得以 1
              次函報 1  件採購案之方式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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