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4 期 37-38 頁
為避免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機關無預算支付工程款或尚未取得工程所需 用地,致工程延宕,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及施工用 地取得
主 旨: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請先確認工程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取得,並 注意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 95 年 9 月 5 日院臺工移字第 0950042019 號移 文單轉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95 年 8 月 29 日台區營 (95)榮業字第 0279 號函辦理。該公會函影本如附件。 二、為避免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機關無預算支付工程款或尚未取得工程 所需用地,致使工程進度延宕或無法進行,並衍生日後履約爭議、契 約終止或解除之情形,建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 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已取得。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附 件: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29 日 台區營(95)榮業字第 0279 號 主 旨:有關本會多數會員反映,請鈞院要求發包單位如無法墊付百分之八十之工 程款或用地取得未超過百分之七十時應停止發包,否則形成工程發包後實 際上可施作的部分卻是少之又少之情形,造成承包商之工程成本大量增加 ,工期延長、人民不便等諸多問題產生。政府應體恤業者窘困,協助業者 解決該等問題,祈請 鈞院鑑核為禱。 說 明:一、根據本會大多數會員反映辦理。 二、有關工程款之部分: 1.本會甚多會員反應,因發包單位無經費支付工程款,卻仍發包工程 ,待發包後再於合約中訂定(須待上級補助款核撥後再行付款,但 工程需照常施工)之不平等條款,造成本會許多會員反而因有承包 工程,需跑銀行三點半;不承攬任何工程,反而無此問題。若循法 律途徑,在判決尚未確定前,就先因資金周轉不靈而倒閉。 2.若能順利請領到工程款的,往往是一些特定人士,如此一來,那些 無特殊關係之廠商,常因發包單位一句「沒錢」而無法順利請款。 如此,業者如何生存? 三、有關用地取得之問題: 1.任何工程於規劃之時,應已知必須取得那些用地,即應先行規劃徵 收,待徵收後再行發包施工。但現今多數的發包單位在用地未取得 前或只取得極少部分用地即先行發包,造成許多的大型工程,卻只 能有 2、3 位工作人員施工之特殊景象,導致承包商之工程成本( 管理費、工地維護費……等)大幅增加。 2.用地未解決就先發包,造成承包商在工程進行時必須單點施工,如 此在人員、機具、材料等調配都增加許多的成本及困難度,加上工 程未發包時,相關之維護費均由原單位負責,現今卻全數推給承包 商負責,無形中增加了許多的成本支出。長期如此,一旦所有發包 單位均依此辦理,那所有的營造商又將如何經營? 四、綜前所陳,祈 鈞院能就旨揭之問題,予以協助本會會員解決,俾維 其生計,毋任感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