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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337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
旨: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所辦理「人工光與自然光實驗室儀器設備—子實驗室(三)照明
          實驗室」案,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5 年 8  月 7  日建研秘字第 0950004328 號函。
          二、所詢問題,本會已於 95 年 7  月 28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500276730
              號函(諒達)說明在案。
          三、茲再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依來函所附契約第 7  點所載「逾期未改
              正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如廠商未於  貴所規定之期限內改正,且該改
              正期限已逾原訂履約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係自第 1  次改正期限(95
              年 5  月 26 日)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正    本: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副    本: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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