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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336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0、121、12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
旨:
關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疑義

主    旨:關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之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95 年 8  月 21 日北研資字第 0950001674 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二,本要點第 5  點所稱「應於上班時間為之,並不得
              少於 5  日」,該期限係指機關上班日。
          三、關於來函說明三,本要點第 4  點第 3  項所稱「至少應至公開閱覽
              截止日後 3  日」,該期限依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至第 122  條
              規定。至於參與該案公開閱覽之廠商或民眾意見如已於截止日 3  日
              前皆已送達機關,機關是否可於收受全部前揭廠商或民眾之意見時即
              辦理後續採購作業乙節,因本要點第 4  點第 3  項已有「至少應至
              公開閱覽截止日後 3  日」之規定,且依同點第 2  項規定,廠商或
              民眾仍可循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及政府採購公報方式取得公開
              閱覽相關資訊,爰  貴府仍應依本要點第 4  點第 3  項規定之期限
              為之。
正    本:臺北縣政府資訊中心
副    本: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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