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主 旨:所詢自然人得標後,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乙節,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95 年 7 月 26 日北採二字第 0950004011 號函。 二、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之商業組織,其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分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 利事業所得稅。爰來函所述,該自然人與其獨資成立之工作室,依上 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體,其得標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 。 正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