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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3086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主    旨:所詢自然人得標後,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乙節,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95 年 7  月 26 日北採二字第 0950004011 號函。
          二、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之商業組織,其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分別應課徵營業稅及營
              利事業所得稅。爰來函所述,該自然人與其獨資成立之工作室,依上
              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體,其得標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
              。
正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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