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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301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旨: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
所提「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廠商信用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
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
主    旨: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
          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
          、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立法委員劉憶如國會辦公室、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刊登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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