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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300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8 條
旨: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並簽請核准後
,是否須再作一次決標紀錄疑義

主    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並簽請核准後
          ,是否須再作一次決標紀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95 年 8  月 8  日北府採二字第 0950004286 號函。
          二、來函所述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
              件,例如「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 68 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正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副    本: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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