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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279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31 期 12-1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各機關辦理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之
採購,建請考量其採購個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免
收取押標金、保證金
主    旨:為利民間團體協助政府推動社會福利工作,各機關辦理限以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考量其採購個案性
          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免收取押標金
          、保證金,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 95 年 7  月 14 日台院福推字第
              095008  號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不限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以議價方
              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準此,針對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包括議、比價)之採購,機關
              可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減少社福團
              體參與政府採購障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
          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
          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
副    本: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協會、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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