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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268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6、36、37 條
旨:
關於機關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機關(包括公立學校)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第 26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7  月 12 日台體(二)字第 0950102892 號書函。
          二、旨揭採購如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規格及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
              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求,依本法第 26 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本於權
              責自行訂定。尚未包括非屬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稱「國家標準」
              及「國際標準」之 HACCP、CAS 、GMP 。
          三、爰來函說明二所述,建請機關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
              辦理,於招標文件將 HACCP、CAS 、GMP 、ISO22000  等列為評選項
              目之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本會 89 年 3  月 13 日(
              89)工程企字第 89005195 號函釋併請查閱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
              )
正    本: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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