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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227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維護服務價格,建議一併納入採購標的
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主    旨: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
          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請  查照。
說    明: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
          之必要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例
          如納入評選項目之一,合併招標決標,以免造成得標廠商藉後續維護,以
          不合理之報價與機關議價,而機關迫於無其他選擇,致予廠商有賺取不當
          利益之機會。採購契約要項第 54 點規定併請查閱。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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