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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216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1 期 22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25 期 5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據報載中國鋼鐵公司辦理之採購,有廠商偽造行政院院長室名義行文公司
董事長,要求標案應重新報價,請注意防範類似情形

主    旨:據報載中國鋼鐵公司辦理中龍擴建案之採購,有廠商偽造行政院院長室名
          義行文中國鋼鐵公司董事長,要求該擴建案所有標案應重新報價,請注意
          防範類似情形,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中國鋼鐵公司已完成民營化,民營企業辦理之採購,並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但報載之偽造政府公文書事件,仍值得政府機關注意防範。
          二、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秉公平、公開、公正程序辦理
              ,行政院也要求對任何採購發包案,一切依法辦理。至於交辦事項應
              悉依法令之規定,秉公處理。對於相關機關就採購案情之關切文件,
              應注意查證真偽,勿受不法、不實文件誤導。
          三、相關報載:自由時報 95 年 6  月 7  日第 A5 版。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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