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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105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夏字第 2 期 36-39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4 期 15-1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88 條
旨:
檢送「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

主    旨:檢送「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法務部 95 年 2  月 14 日反貪座談會建議事項:「同一工程之設計
              及監造應由不同廠商為之,以避免監造廠商為設計錯誤而刁難施工廠
              商。」。
          二、鑒於現行法令對於設計及監造服務是否由不同廠商辦理,並無明文禁
              止之規定,茲整訂頒「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
              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如附件,請貴機關確實依此斟酌社計監造之委
              外事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    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 (網站)

相關圖表:附件: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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